未上市,未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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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登記結算,適用本辦法。未上市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如何理解“未上市證券”,首先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這條規定,指的是上市證券(包括依法或依約定非流通的部分證券),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也就是說,對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法律沒有規定這種存管義務。

當然,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在立法語言上有毛病。事實上,存管的義務人不是“證券持有人”,而是“上市證券的發行人”;不是“在上市交易時”才應當存管,而是在上市交易前就應當存管,且延續下去。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才表述清楚了,即“上市證券的發行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所發行證券的登記業務”。

“未上市證券”是指上市證券之外的證券,這裡沒有什麼狹義和廣義之分。非上市證券當然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