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0-8-27 12:24:09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

第一条 本准则依证券买卖法第一百四十条之划定拟订之。

第二条 凡依证券买卖律例定刊行或补办刊行审核步伐之有价证券,其刊行公司于依证券买卖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划定向本公司申请上市者,应别离检具股票上市申请书、公司债上市申请书,载明其应记录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根据本准则 暨本公司审查有价证券上市功课步伐之划定审查之。

前项划定之申请书及审查有价证券上市功课步伐由本公司拟订,并于报经主管构造核备后实施。

刊行公司初度申请平凡股或各类分歧种类之出格股上市时,应依主管构造划定,先将其拟上市股分提出必定比率之股分,拜托证券承销商打点上市前公然贩卖。但有以下情景之一者,不在此限。

1、其股票已于证券商业务地方交易且股权分离已达第3、4、六条划定尺度者。

2、其于近来半年内召募刊行新股时,已依主管构造划定,提出拟上市股分必定比率之股分,对外公然贩卖。且股权分离合适划定尺度者。

本公司认为有需要者,得请求刊行公司另行提出必定比率之股分,并同前项划定打点公然贩卖。

第三条 申请股票上市之刊行公司,合于以下各款前提者,赞成其股票上市,并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本钱额:实收本钱额在新台币4亿元以上者。

2、赢利能力: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合适以下尺度之一者: (一)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实收本钱额比率,近来二年度均达10%以上者。 (二)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近来二年度均达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并最少不低于年度决算之实收本钱额5%者。 (三)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近来一年度中一年度合适第一目尺度,另外一年度合适第二目尺度者。

3、本钱布局:近来一年度分拨前之净值占资产总额之比率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4、股权分离:记名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此中持有股分1000股至5万股之股东人数很多于1000人。且其所持股分合计占刊行股分总额20%以上或满1000万股者。

前项第三款之划定,对付金融业、保险业、航运业、渔捞业、参观旅店业、公用奇迹或其他财政性子特别之企业,经报请主管构造批准后,不合用之。[3

第四条 申请股票上市之刊行公司,合于以下各款前提者,赞成其股票上市,并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本钱额:实收本钱额在新台币2亿元以上者。

2、赢利能力: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合适以下尺度之一者:

(一)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实收本钱额比率,最比年度均达10%以上者。

(二)业务长处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之实收本钱额比率,近来二年度均匀达5%以上,且近来一年度之赢利能力较其前一年度为佳或二年度均达5%以上者。

3、股权分离: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此中持有1000股至5万股之股东人数很多于500人,且其所持股分合计占刊行股分总额20%以上或满1000万股者。

第五条 申请股票上市之刊行公司,合于以下各款前提者,赞成其股票上市,并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属于创业投资奇迹办理法则划定之科技奇迹。

2、实收本钱额在新台币2亿元以上者。

3、产物开辟乐成且具备市场性,经提出至关之证实文件者。

4、经证券承销商书面举荐,并包销其股票,且依证券买卖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划定,于承销左券中订明保存承销股数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承销商自行认购者。發熱護膝,

5、董事、监察人及持有公司已刊行股分总数10%以上股分之股东,将其持股总额依本公司划定比率,拜托指定机构集中保管,并许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出售,所获得之集中保管证券凭证不予让渡或质押,且二年刻日届满后,集中保管之股票允按本公司划定比率分批领回者。

第六条 申请股票上市之刊行公司,具备以下各款情景之一者,得赞成其股新竹叫小姐,票上市,并依各款划定别离予以分类:

1、参观旅店业公司,实收本钱额在新台币4亿元以上,合于当局划定国际参观旅店修建及装备尺度,业务用衡宇地皮产权为公司所有或经依法设定典权或地上权之挂号,具备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登科四款划定前提者,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具备第四条第二款登科三款划定前提者,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2、由当局鞭策创设,并有公股介入投资,属国度经济扶植之重大奇迹,经目标奇迹主管构造认定,实收本钱额在新台币5亿元以上,股权分离合于第四条第三款划定尺度者,其股票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但实收本钱额跨越新台币20亿元,股权分离合于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划定尺度者,其股票得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刊行公司得仅就其所刊行之平凡股或出格股向本公司申请上市,本准则第3、4、五条及前项关于上市前提本钱额之划定,按其上市股分总面额计核;股权分离之记名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股分合计占刊行股分总额之比率,别离按其上市股分之比率计核。

第七条 依本准则划定赞成其上市之有价证券,经本公司将其有价证券上市左券申报主管构造批准后,通知布告其上市。

申请股票上市之刊行公司,其有价证券上市左券经前项批准后,3个月内其股票未能按照本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划定公然贩卖者,其股票上市案应刊出之。其有合法来由申请延期,经本公司赞成报请主管构造核备后,得再耽误三个月,但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凡经奉准公然刊行之公司债,由刊行公司申请上市者,本公司得赞成其上市,并别离注明其种类。

第九条 刊行公司合于第3、4、5、六条之划定前提,但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本公司认为不宜上市者,得分歧意或暂缓其股票上市:

1、遇有证券买卖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事者。

2、吸取归并他公司还没有届满一完备管帐年度者,但存续公司及去除狐臭產品,被归并公司之赢利能力均合适上市划定前提者,不在此限。

3、上一管帐年度及申请上市年度已打点与打点中之大量现金增资刊行新股,其未能发生至关效益者。

4、财政或营业未能与他公司自力划分者。

5、有足以影响公司财政营业正常营运之重大劳资胶葛或污染情况情事,还没有改良者。

6、近来一年内无合法来由仍有大量资金贷与别人者。

7、近来一年内产生重大很是规买卖者。

8、预收股款及申请上市年度已打点及打点中之增资刊行新股并入近来二年度决算实收本钱额计较,其赢利能力不合适上市划定前提者。

9、有没有息或低于凡是利率水准之非金融机构告贷,经设算利钱付出后,其赢利能力不合适上市划定前提者。

10、与他公司配合利用申请贷款额度,迄未改良者。

11、所营奇迹具备高度危害性或不具发展性者。

十2、不依有关法律及一般公认管帐原则体例财政陈述,情节重大者。

十3、迄未创建健全书面管帐轨制,或经发明未有用履行者。

十4、股票初度上市之主理证券承销商与刊行公司间,任何一方投资对方跨越其股分总额10%者。

十5、其他因奇迹范畴、@性%di27s%子或特%N2B73%别@环境,本公司认为不宜上市者。

第十条 经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之公司有以下环境之一者,其股票改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近来四年持续不克不及保持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划定前提者。

2、近来二年持续不克不及保持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划定前提,且其最比年度净值已低于实收本钱者。

3、因财政营业产生重大变故,经本公司报请主管构造批准限定或变动原有买卖法子者。

经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之公司,合适第三条划定前提;或合适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但书划定前提,且最比年度决算有红利而无积累吃亏,并均无其他不宜改类之情事者,经其申请改类,其股票改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经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之公司,上市届满两年后,合适第三条或第四条划定前提,并没有其他不宜改类之情事者,经其申请改类,其股票改列为第一类或第二类上市股票。

第一项之划定,对付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划定之公司不合用之。

第十一条 已上市之有价证券,其终止上市依本公司业务细则及上市左券有关划定打点。[3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者,以兼营之金融机构或同是谋划证券承销、自行交易及行纪或居间等三种营业届满二年且赞成按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款划定打点者为限。

证券业、金融业及保险业申请其股票上市者,应先获得目标奇迹主管构造之赞成函,本公司始予受理。刊行公司虽合于第3、4、六条之划定前提,但本公司认为有需要者,得请求其对照第五条第五款之划定打点股票集中保管后,方赞成其股票上市。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再刊行与已上市股票同种类之新股上市,赞成其从原上市股票种别上市;如刊行视为有价证券之新股认购权力证书、新股权力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其他凭证,亦得在本公司市场上市交易。

前项公司现金增资刊行与已上市股票同种类之新股,经拜托海芙音波拉提,证券承销商采包销方法打点承销者,于检送股款缴纳凭证及主管构造核备之包销左券等申报上市,本公司予以上市。

第十四条 本准则经报请主管构造审定后实施,批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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