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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证券交易法-找法網(findlaw.cn)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4-9 19:55
標題: 台灣证券交易法-找法網(findlaw.cn)
公布部分: 台灣 公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主旨) 為成长國民經济,并保障投資,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法令合用) 有價证券之召募、刊行、交易,其辦理、減肥法推薦, 监视依本法之划定;本法未划定者,合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划定。 第三条 (主管構造) 本法所称主

第二章 有價证券之召募、刊行及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有價证券之召募與刊行)

有價证券之召募與刊行,除當局债券或經财務部审定之其他有價证券外,非經主管構造批准或向主管構造申报见效後,不得為之;其处置准则由主管構造定之。

已依本法刊行股票之公司,于依公司法之划定,刊行新股而可不公然刊行者,仍應依前項之划定打點。

第一項划定于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其價款缴纳凭证、表白其权力之证书或新股认購权力证书、新股权力证书,而對非特定人公然招募者,准用之。

第二十二条之一 (增資刊行新股)

已依本法刊行股票之公司,于增資刊行新股時,主管構造得划定其股权分离尺度。

公然刊行股票公司股務处置准则,由主管構造定之。

第二十二条之二 (董事、监察人等股票之让渡方法)

已依本法刊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司理人、或持有公司股分跨越股分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其股票之让渡,應依以下方法之一為之:

一 經主管構造批寶寶防護面罩,准或自申报主管構造见效往後,向非特定报酬之。

二 依嘉義借錢,主管構造所定持有時代及每買卖日得让渡数目比例,于向主管構造申报之日起三往後,在集中買卖市場或证券商業務地方為之。但每買卖日让渡股数未跨越一万股者,免予申报。

三 于向主管構造申报之日起三日内,向合适主管構造所定前提之特定职员為之。

經過前項第三款受让之股票,受让人在一年内欲让渡其股票,仍须依前項各款所列方法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含其配头、未成年後代及操纵别人名义持有者。

第二十三条 (新股认購权力证书让渡刻日)

新股认購权力证书之让渡,應于原股东认購新股期限前為之。

第二十四条 (依本法刊行新股後未依法刊行股分职位地方之拟制)

公司依本法刊行新股者,其之前未依本法刊行之股分,视為已依本法刊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报)

公然刊行股票之公司于挂号後,應行将其董事、监察人、司理人及持有股分跨越股分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种類、股数及票面金额,向主管構造申报并通知布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于每五日之前将上月份持有股数变更之情景,向公司申报;公司應于每個月十五日之前,汇总向主管構造申报,需要時主管構造得号令其通知布告之。

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項之划定,于计较前二項持有股数准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设定质权者,出质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于其质权设定後五日内,将其出质情景,向主管構造申报并通知布告之。

第二十五条之一 (拜托书辦理法则)

公然刊行股票公司出席股东會利用拜托书應予限定、取消或辦理;其法则由主管構造定之。

利用拜托书违背前項所定例则者,其代辦署理之表决权不予计较。

娛樂城體驗金,二十六条 (董事、监察人持有记名股票数额最低成数)

凡依本法公然召募及刊行有價证券之公司,其全部董事及监察人两者所持有记名股票之股分总额,各不得少于公司已刊行股分总额必定之成数。

前項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考核施行法则,由主管構造以号令定之。

第二十六条之一 (招集股东會應罗列重要内容之情景)

已依本法刊行有價证券之公司招集股东會時,關于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条第一項登科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項之决定事項,應在招集事由中罗列并阐明其重要内容,不得以姑且動议提出。

第二十六条之二 (對小额记名股票股东股东會之通知時代)

已依本法刊行股票之公司,對付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其股东常會之招集通知得于開會三旬日前;股东姑且會之招集通知得于開會十五日前,以通知布告方法為之。

第二十七条 (每股金额之凹凸限與更改)

主管構造,對付公然刊行之股票,得划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额。但划定前已准刊行者,得仍照原金额;其增資刊行之新股亦同。

公司更改其每股金额,每一年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条 (公然招募之号令)

公司谋划之奇迹,以由公家投資為得當者,得由财務部事前以号令划定倡议人认足股分数额之必定限度。其在限度之外之股分,應先行公然招募;招募不足時,由倡议人认足之,并得划定必定小额认股者之优先认股权。公司建立後刊行新股時,准用前項之划定。但以公积或其他筹备转作本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之一 (提拨刊行新股总额之必定比例公然刊行)

早洩治療方法,票未在证券買卖所上市或未于证券商業務地方交易之公然刊行股票公司,其股权分离未达主管構造依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一項所定尺度者,于現金刊行新股時,除主管構造认為不必或不适合對外公然刊行者外,應提拨刊行新股总额之必定比率,對外公然刊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項關于原股东尽先分认划定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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