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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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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10 18:05: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發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購與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权利义務.................................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產.............................................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與税收.........................................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计與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與基金财產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权利义務,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資基金运作管理辦法》(以下简称“《运作辦法》”)、《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辦法》

(以下简称“《销售辦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权利义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权利义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為准。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规定募集,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國证监會”)注

册。

中國证监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但不保证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权利义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與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應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為准。

六、本基金合同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資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價格大幅波動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與存托凭证發行機制相關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康乐股票

型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及對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發售公告:指《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额發售公

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國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

會第五次會议通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

會第三十次會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資

基金法》及颁布機關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辦法》:指中國证监會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辦法》及颁布機關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证监會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開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機關對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辦法》:指中國证监會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辦法》及颁布機關對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國证监會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機關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國证监會:指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16、银行業监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银行和/或中國银行業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据有關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資于证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证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國证监會允许購買证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



23、基金销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额,

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業務。

24、销售機構: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辦法》和中國证监

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務

代理协议,代為辦理基金销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记業務:指基金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業務,具體内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業務的确認、清算和结

算、代理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過户等

26、登记機構:指辦理登记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记機構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记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動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记录投資人通過该销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動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证监會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國证监會书面确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後,基金财

產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长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機構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赎回或其他業務申请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额申購、赎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时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間段

38、《業務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证券投資基金登记方面的業務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購買基金份额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購買基金份额的行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機構之間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销售機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機構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请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個開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購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後的余额)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買卖证券價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產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節约

48、基金資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價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项及其他資產的價值总和

49、基金資產净值:指基金資產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資產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資產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資產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過程

52、摆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購赎回时,通過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資组合的市場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購、赎回的投

資者,從而减少對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資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变现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证券、因發行人债務违约無法進行转讓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证监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证监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6、中國:指中华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區、

澳門特别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竞争优势的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的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資產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認購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發售面值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認購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發售

一、基金份额的發售时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时間

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时間见基金份额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销售機構的基金销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销售機構的具體名单见基金份

额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發布的调整销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資于证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會允许購買证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

销售機構對認購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機構确

实接收到認購申请。認購的确認以登记機構的确認结果為准。對于認購申请及認

購份额的确認情况,投資人應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認購

1、認購费用

本基金的認購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認購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產。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项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将折算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體数额以登记機構的记录為准。

3、基金認購份额的计算

基金認購份额具體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認購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認購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點後两位,小数點两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

三、基金份额認購金额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时,需按销售機構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認購金额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单個投資人的累计認購金额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認購费按每笔基

金份额認購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3個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認購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資機構验資,自收到验資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國证监

會辦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國证监會书面确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证监會确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将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账户,在基金募集行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資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產承担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债務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後30日内返還投資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機構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資產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會;连续20個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证监會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时,從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購與赎回

一、申購和赎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赎回将通過销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销售網點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機

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销售機構辦理基金销售業務的营業

場所或按销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購與赎回。

二、申購和赎回的開放日及时間

1、開放日及開放时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購和赎回,具體辦理时間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國证监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購、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場、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視情况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时間進行相應的调整,但

應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赎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时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时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赎回,具體業務辦

理时間在赎回開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購開始與赎回開始时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赎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赎回的開始时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間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購、

赎回或者转换。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間提出申購、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機構确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購、赎回或转换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额申購、赎回或转换的價格。

三、申購與赎回的原则

1、“未知價”原则,即申購、赎回價格以申请當日收市後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為基准進行计算;

2、“金额申購、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購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當日的申購與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間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顺

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動定價機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對上述原则進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開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赎回的程序

1、申購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資人必须根据销售機構规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时間内提出

申購或赎回的申请。

2、申購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購款项,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项,申

購成立;登记機構确認基金份额时,申購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機構确認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資人赎回申请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数据傳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業務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划出。在發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辦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条款处理。

3、申購和赎回申请的确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时間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赎回申请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機構在T+1日内對该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确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資人可在T+ 2日後(包括该日)到销售網

點柜台或以销售機構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認情况。若申購不成功或無

效,则申購款项本金退還给投資人。

销售機構對申購、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機

構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購、赎回的确認以登记機構的确認结果為准。對于申请的

确認情况,投資者應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購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個投資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體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请對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構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设定单一投資者申購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購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購、暂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实保護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體请参见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購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六、申購和赎回的價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點後三位,小数點後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當天收市後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國证监會同意,可以适當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購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購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購

的有效份额為净申購金额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點後两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產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為按实际确認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當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應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點後

两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

4、申購费用由投資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產。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對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產。赎回费用應根据相關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產,未计入基金财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購费率、申購份额具體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體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應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場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對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销活動。在基

金促销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证监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後,對投資者

适當调整基金申購费率、赎回费率等相關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無法正常运作。

2、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資產估值情况。

3、证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當日

基金資產净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購申请可能會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資產规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适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绩產生负面影响,從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購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過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購申请會超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購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資者单日或单笔申購金额上限的。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净值50%以上的資產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据有

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購款项本金将退還给投資人。在暂停申購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應及时

恢复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資產估值情况。

3、证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當日

基金資產净值。

4、连续两個或两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额赎回。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净值50%以上的資產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已确認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應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應将可支付部分按单個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後续

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關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選择将當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恢复赎回業

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单個開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購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後的余额)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當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當时的資產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赎回申请而進行的财產变现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净值造成较大

波動时,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赎回申请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赎回申请,應當按单個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當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對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選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選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動转入下一個開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為止;選择取消赎回的,當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與下一開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無优先权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選择,投資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發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個基金份额持有人超過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辦理,即按照保護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應當优先确認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對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當日被全部确認,且在當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對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認。對大额赎回申请人當日未予确認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選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選择延期赎回的,當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動转入下一

個開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為止;選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與下一開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权并以

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選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當日未被全部确認,则

對全部未确認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與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数)發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辦理时,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邮寄、傳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關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赎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暂停申購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發生暂停的时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發生暂停的时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發生暂停的时間超過2周,暂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關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转换業務,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關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基金的非交易過户是指基金登记機構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户以及登记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過户。無论

在上述何種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體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資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辦理非交易過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機

構的规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记機構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機構之間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機構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資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额投資计划,具體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資计划最低申購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與质押

基金登记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权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與解冻,以及

登记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與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產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與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應的業務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权利义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區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设立日期:  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機關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國证监會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資本:  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與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會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规定,應呈报中國证监會和其他监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择、更换基金销售機構,對基金销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機構担任基金登记機構辦理基金登记業務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與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產投資于证券所產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择、更换律師事務所、會计師事務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過户的業務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额的發售、申購、赎回和登记事宜;

(2)辦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產;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员進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專業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產;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產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當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認購、申購、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關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購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間發出,并且

保证投資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應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應當對第三方处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後30日内退還基金認購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國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时間: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機關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國银行業监督管理委员會银监复

[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資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間: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号:中國证监會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門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规行為,對基金财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應呈报中國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据相關市場规则,為基金開设证券账户、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場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開设基金财產的資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时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資產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購、赎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對基金财務會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為,還應當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關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17)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會

和银行监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務,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應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產收益;

(2)参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财產;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資风险;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務;

(4)缴纳基金認購、申購、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程序(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當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权利和义務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會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後修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對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不需召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購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更收费方式、新设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权利义務關系發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機構、基金销售機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會

许可的范围内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调整有關認購、申購、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户、转托管等業務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開。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會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開會时間、地點、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開的时間、地點和會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間和地點;

(5)會務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電话;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開會方式并進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機關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應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现場開會方式、通讯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門允许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议的召開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

1、现場開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場開會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場開會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進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议程:

(1)亲自出席會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會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資料

相符;

(2)经核對,汇总到會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開會。通讯開會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對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開會應以书面方式進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则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會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關的监督下按

照會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與基金登记機構记录相符;

(5)會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3、在不與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络、電话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網络、電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决,具體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并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為出席會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網络、電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条件

若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时間

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應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與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會议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會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進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場開會

在现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後進行表决,并形成大會决议。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會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會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则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選举產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會议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會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開會

在通讯開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機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機關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分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當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采取记名方式進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進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會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視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弃权表决,但應當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當分開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议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议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會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数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监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结果。

(4)计票過程應由公证機關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開會

在通讯開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

行计票,并由公证機關對其计票過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内报中國证监會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自报中國证监會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進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機構、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應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對全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關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

分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後6個月内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過;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证监會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後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2個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基金資產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師事務

所對基金财產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6個月内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過;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证监會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後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後,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2個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财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时辦理基金财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師事務

所對基金财產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2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關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相應内

容進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财產的保

管、投資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权利

义務及职责,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業務

本基金的登记業務指本基金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業務,具體内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業務的确認、清算

和结算、代理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過户等。

二、基金登记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记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记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認、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務,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機構的权利

基金登记機構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開户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對登记業務的辦理时間進行调整,并依照有

關规定于開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機構的义務

基金登记機構承担以下义務:

1、配备足够的專業人员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業務;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國证监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務,因违反该保密义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應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户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竞争优势的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的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資產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資范围

本基金的投資范围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经中國证监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貨币市場工具、权证、資產支持证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國证监會允许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國证监會相關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構以後允许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

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資范围。

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資于本基金定

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

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購款等。权证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3%。

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構的规定执行。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主動管理的股票型基金,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資產配置策

略、股票投資策略、债券投資策略、股指期貨投資策略、权证投資策略、存托凭

证投資策略等。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資產配置過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從宏觀、中觀、

微觀等多個角度考虑宏觀经济面、政策面、市場面等多種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場的特點及其演化趋势,重點分析股票、债券等資產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關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資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資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業投資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觀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價格指数(CPI),生

產者價格指数(PPI),貨币供應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貨币政策、财政政策、產業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場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的資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場总體P/E、P/B等指标相對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子行業的精選以及對行業内

相關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股票的投資價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策略:

(1)健康快乐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主要是指立足于经济水平提升後居民主要在健

康、快乐等生活上的追求所带来的投資機會。投資方向主要是醫疗健康行業(涵

盖醫藥原料、化學原料藥及制剂、醫藥中間體、中藥保健、抗生素、生物制品、

生化藥品、醫疗器械、制藥機械、藥用卫生包装材料、醫藥商業及醫疗服務等),

以及涉及健康快乐主题的其他行業,如新型农業、健康食品、資源管理、金融、

地產、汽車、新能源、節能环保、日用化工、轻工制造、消费電子、餐饮旅游、

建筑装饰、可選消费、文體、文化等相關行業的良好投資标的。未来随着经济结

構转型進程的深入,本基金将視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對健康快乐主题的范畴界定。

(2)健康快乐主题下的配置策略

1)宏觀政策影响分析:根据政府產業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貨币政策等变

化,分析各项政策對健康快乐主题相關各行業及各子行業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

受益于國家政策较大的行業及子行業。

2)市場需求变化:健康快乐主题相關行業面對的對象不同,市場需求的特

點也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業及子行業在技術优势、定價策略、销售渠道等方面

的差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場需求预期比较稳定或预

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業或子行業。

(3) 精選個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對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的上市

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综合评估,精選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為投資标

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過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業的基本面以及國家相關政策、人口结

構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發能力

研發能力的强弱關乎着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公司的长期生命力。

公司掌握较强的研發能力或拥有相關產業的核心專利,具有较高的技術壁垒,一

定程度上,更具市場竞争力。本基金将重點投資具有明确的產品開發战略、良好

的研發團队、有保障的研發開支和激励機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場能力

本基金将重點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應的营销體系,公司的销售能力,市

場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業的產品線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產品線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場容量的品種并使短、中

长期的產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構

本基金将重點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構,实际控制人的發展战略,關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團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業與成本、质量與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業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關注政府社會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對本基金定义

的健康快乐主题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構变迁

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構等因素的变化,以及随着经济發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

平的提高,而出现的對健康快乐的需求变化,都會對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

的發展產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動态的跟踪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點考察企業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選

择在本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内财務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主营業務收入、主营業務利润增长率及其

增长变動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毛利率、净利率、净資

產收益率等;價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PE、PB、PEG、PS等。

3、债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資以久期管理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線

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選择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對可转换债券条款和發行债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價模型進行估值,并结合市場流動性,投資具有较高预

期投資價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在對資產支持证券進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動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線對資產

支持证券進行估值,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

单券選择等积极策略,選择风险调整後收益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控制資產支持

证券投資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参與股指期貨交易,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對指数點位

區間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資组合

的贝塔值,具體得出参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買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貨當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選择和基金组合相關性高的股指期貨合约

為交易标的。

5、权证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價公式對权证價值進行计算,并结合行業研究员對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選择具有良好流動性和较高投資價值的权证進行

投資。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資收益,并通過購買该证

券認購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間。

根据权证與标的证券的内在價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與标的证券的投資比

例,構建权证與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資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

积极發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機會,構建权证與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

資收益。

6、存托凭证投資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資目标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

基础证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選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資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資于本

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過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資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该資產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產支持

证券,不得超過其各类資產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级别评级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证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标准,應在评

级报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產参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過本基金的总

資產,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過拟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银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债券回購的資金余额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構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约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约價值與有價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95%,其中,有價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資產支持证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质押式回

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貨合约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卖出股指期貨合约價值,合计(轧差计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约定,即占基金資產的

8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貨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净值的20%;

(16)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据中國证监會相關规

定,與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進行投資;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证监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資质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資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與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動、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内

進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使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约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监督與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資组合比例限制進行变

更的,以变更後的规定為准。

2、禁止行為

為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無限责任的投資;

(4)買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证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後,则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绩比较基准

申银万國醫藥生物行業指数收益率×80%+上证國债指数收益率×20%

申银万國醫藥生物行業指数和上证國债指数,市場認同度较高、指数编制方

法较為科學,比较适合作為本基金的投資比较基准。

随着市場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發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業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對業绩比较基准進行相應调整。调整業绩比较基准無需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但應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基金管理人應在调整前3個工作日

在中國证监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主動管理的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資基金中预期风险與预期收益较

高的投資品種,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貨币市場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關权利,保護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過關联交易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進行融資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產

一、基金資產总值

基金資產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價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项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总和。

二、基金資產净值

基金資產净值是指基金資產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後的價值。

三、基金财產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账户。開立的基金專用账户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機構和基金登记機構自有的财產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產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產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產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機構的财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機構和基金销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财產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對本基金财產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產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财產不属于其清算财產。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產所產

生的债权,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债務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產所產生的债权债務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证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股指期貨和银行存款本息、應

收款项、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價(收盘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發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响证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盘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發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响证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資品種的现行市價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價,确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價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價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發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發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資品種的现行市價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價,确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價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價减去债券收盘價中

所含的债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净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经济环境未發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價减去债券收盘價中所含的债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净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發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資品種的现行市價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價,确定公允

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場的有價证券,采用估值技術确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術确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價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证券應區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盘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術确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难以可靠计量公允價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機構或行業协會有關规定确定公允價值。

3、全國银行間债券市場交易的债券、資產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

估值技術确定公允價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個或两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場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貨合约一般以估值當日结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结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發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價估值。

6、本基金投資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體情况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相關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門有强制规定的,從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國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關法律法规,基金資產净值计算和基金會计核算的义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會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计問题,如经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後,仍無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净值的计算结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闭市後,基金資產净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點後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规定

的,從其规定。

每個工作日计算基金資產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後,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無误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當、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當基金份额净值小数點後三位以内(含第三位)發生估值错误

时,視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機構、或销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损失的,過错

的责任人應當對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當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报差错、数据傳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發生,但尚未给當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應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發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错误,给當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對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務的當事人有足够的时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應當承担相應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應對更正的情况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确認,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對間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對估值错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负责,不對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负有及时返還不當得利的义務。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應對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應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對获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给受损方,则受损方應當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总和超過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發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發现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时進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發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當事人协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進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當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進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機構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确認。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進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應當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國证监會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關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证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業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准确评估基金資產價值时;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净值50%以上的資產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後,應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出现基金管理人認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資產时;

6、中國证监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進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结束後计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發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認後發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進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關會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貨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發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检查,但未能發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產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與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種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计師费、律師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貨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貨账户開户费用、银行账户维護费用;

9、按照國家有關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產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當年天数

H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财務数据,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数

H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财務数据,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種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關法规及相應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當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财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務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產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與基金运作無關的事项發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费用;

4、其他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的有關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體,其纳税义務按國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關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構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变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费用後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價值变動收益後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與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種:现金分红與红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當天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動转為基金份额進行再投

資;若投資者不選择,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後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機關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时間、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與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發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發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担。當

投資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機構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動转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資的计算

方法,依照《業務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计與审计

一、基金會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计责任方;

2、基金的會计年度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為记账单位;

4、會计制度执行國家有關會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计账目、凭证并進行日常的

會计核算,按照有關规定编制基金會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计核算、报表编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书面方式确認。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貨

從業資格的會计師事務所及其注册會计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财務报表進行审计。

2、會计師事務所更换经辦注册會计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换會计師事務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會计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运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相關法律法规關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發生变化时,

本基金從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國证监會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應當在中國证监會规定时間内,将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证监會指定的全國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網網

站(以下简称“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資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間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承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對证券投資業绩進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機構;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证监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務人應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為准。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貨币单位為人民币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務關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规则及具體程序,说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資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務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發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發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產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動中的权利、义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销售機構網站或营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國证监會注册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發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额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额發售的具體事宜编制基金份额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當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证监會确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额申購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额申購或者赎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销售機構網站或者营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購、赎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購、赎回價格的计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資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機構網站或营業網點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個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網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務會计报告應當经過具有证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计師事務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個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網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網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當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資產

情况及其流動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間,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過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資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資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產品的特有风险,中國证监會認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义務人應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機構,基金改聘會计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發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负责人發生变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内变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员在最近12個月内变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產買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联交易事项,但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購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發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價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赎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连续發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購、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購、赎回申请;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資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额價格產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動,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關信息披露义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该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将有關情况立即报告中國证监會。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的事项,應當依法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组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對基金财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應當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網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資股指期貨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况,包括投資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总體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資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证监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與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對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資產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購赎回價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书面或電子确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报刊中選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证监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關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义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關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後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為投資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误导投資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质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证监會及自律规则的相關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從基金财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准确评估基金

資產價值时;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证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業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認為属于會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資產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會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節约定的内容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與基金财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應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會决议通過的事项的,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過。對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過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後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2、關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

方可执行,自备案後两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當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個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產的清算

1、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并在中國证监會的监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证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册會计師、律師以及中國证监會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变现和分配。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财產和债权债務進行清理和确認;

(3)對基金财產進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會计師事務所對清算报告進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并公告;

(7)對基金财產進行分配。

5、基金财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优先從基金财產中支付。

五、基金财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產清算後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财產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務後,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财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报告经會计師事務所

审计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後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產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5個工作日内由基金财產清算小

组進行公告。

七、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過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產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應當分别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為给基金财產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應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對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發生下列情况,當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會的规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資原则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损失

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應當继续履行。非违约方當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務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當措施致使

损失進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業務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检查,但是未能

發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產或投資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争议,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尽量通過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應提交

中國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根据该會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進行仲裁,仲裁地點

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師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務,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权利义務關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後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证监會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國证监會书面确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產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會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關监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营業場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與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產收益;

(2)参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财產;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資风险;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務;

(4)缴纳基金認購、申購、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與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會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规定,應呈报中國证监會和其他监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择、更换基金销售機構,對基金销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機構担任基金登记機構辦理基金登记業務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與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產投資于证券所產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择、更换律師事務所、會计師事務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過户的業務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额的發售、申購、赎回和登记事宜;

(2)辦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產;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员進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專業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產;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產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當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認購、申購、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關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購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間發出,并且

保证投資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應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應當對第三方处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後30日内退還基金認購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門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规行為,對基金财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應呈报中國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据相關市場规则,為基金開设证券账户、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場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開设基金财產的資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时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資產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購、赎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對基金财務會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為,還應當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關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17)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會

和银行监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務,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應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程序(法律法规、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當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权利和义務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會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後修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對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不需召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購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更收费方式、新设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权利义務關系發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機構、基金销售機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會

许可的范围内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调整有關認購、申購、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户、转托管等業務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開。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會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開會时間、地點、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时間、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開的时間、地點和會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間和地點;

(5)會務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電话;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開會方式并進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機關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應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现場開會方式、通讯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門允许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议的召開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

1、现場開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場開會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場開會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進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议程:

(1)亲自出席會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會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資料

相符;

(2)经核對,汇总到會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開會。通讯開會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對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開會應以书面方式進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则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會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關的监督下按

照會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與基金登记機構记录相符;

(5)會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3、在不與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络、電话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網络、電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决,具體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并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為出席會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網络、電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条件

若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时間

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應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與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會议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會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進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場開會

在现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後進行表决,并形成大會决

议。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會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會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则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選举產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會议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會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開會

在通讯開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機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機關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分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當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采取记名方式進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進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會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視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弃权表决,但應當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當分開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议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议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會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数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监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结果。

(4)计票過程應由公证機關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開會

在通讯開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

行计票,并由公证機關對其计票過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内报中國证监會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自报中國证监會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進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機構、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應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會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對全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關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

部分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構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变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费用後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價值变動收益後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與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種:现金分红與红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當天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動转為基金份额進行再投

資;若投資者不選择,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後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機關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时間、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與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發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發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担。當投

資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機構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動转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資的计算方

法,依照《業務规则》执行。

四、與基金财產管理、运用有關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種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计師费、律師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貨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貨账户開户费用、银行账户维護费用;

9、按照國家有關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產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當年天数

H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财務数据,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数

H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财務数据,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種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關法规及相應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當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财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務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產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與基金运作無關的事项發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费用;

4、其他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會的有關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體,其纳税义務按國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關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围

本基金的投資范围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经中國证监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貨币市場工具、权证、資產支持证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國证监會允许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國证监會相關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構以後允许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

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資范围。

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資于本基金定

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

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購款等。权证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3%。

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構的规定执行。

(二)投資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投資于本

基金定义的健康快乐主题相關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過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資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该資產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產支持

证券,不得超過其各类資產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级别评级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证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标准,應在评

级报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產参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過本基金的总

資產,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過拟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银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债券回購的資金余额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構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约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约價值與有價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净值的95%,其中,有價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資產支持证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质押式回

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貨合约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卖出股指期貨合约價值,合计(轧差计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约定,即占基金資產的

8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貨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净值的20%;

(16)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据中國证监會相關规

定,與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進行投資;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证监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資质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資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與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動、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内

進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使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约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监督與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資组合比例限制進行变

更的,以变更後的规定為准。

2、禁止行為

為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無限责任的投資;

(4)買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國证监會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证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後,则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資產净值是指基金資產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後的價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闭市後,基金資產净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點後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规定的,

從其规定。

每個工作日计算基金資產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额申購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额申購或者赎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销售機構網站或者营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與基金财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應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會决议通過的事项的,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過。對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過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後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國证监會备案。

2、關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

方可执行,自备案後两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當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個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规和中國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產的清算

1、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并在中國证监會的监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证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册會计師、律師以及中國证监會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变现和分配。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财產和债权债務進行清理和确認;

(3)對基金财產進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會计師事務所對清算报告進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并公告;

(7)對基金财產進行分配。

5、基金财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优先從基金财產中支付。

(五)基金财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產清算後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财產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務後,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财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报告经會计師事務所

审计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後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產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會备案後5個工作日内由基金财產清算小

组進行公告。

(七)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争议,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尽量通過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應提交

中國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根据该會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進行仲裁,仲裁地點

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師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務,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關监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营業場所查阅。

(本页無正文,為《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點: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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